115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金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提起
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1004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115年6月15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中次序4、5之分配款項新臺幣(下同)7,169元、896,175元
予以剔除,並將該金額重行分配,依其主張,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增加之分配金額應為903,344元(計算式:7,169元+896,175元=903,344元),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903,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