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短期臺中市私立跑跑星球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鼎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簽訂之『超知識NLS研究院課程加盟合作契約』(以下簡稱
系爭加盟契約)已於115年4月4日終止。二、確認被告對原告因系爭加盟契約所生之加盟金
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334,400元部分不存在。三、被告應協同原告向仲信資融有限公司辦理系爭加盟契約分期付款專案(契約編號:1310A0000000)之終止手續,並負擔因此所生之全部
違約金及作業手續費。四、被告應給付原告52,8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主張其終止與被告之系爭加盟契約契約後,被告應履行聲明第3項所示行為,另給付如聲明第4項所示金錢等語。依
上揭說明,此4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應合併計算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9,200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633,600元(系爭加盟契約金額)+聲明第2項299,200元(633,600元-334,400元)+聲明第3項633,600元(系爭加盟契約金額)+聲明第4項52,800元=1,6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