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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順盛製皮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源道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
被 告 光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香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1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