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謝淨山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淑娟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720,738元(計算式:71萬元+71萬元×92/365×6%〈元以下4捨5入〉=720,738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