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展進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萬62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其中275萬1626元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21日(此有原告 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