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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展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萬62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414萬4780元
 2
利息
其中275萬1626元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21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萬1485元
合計
416萬6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