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託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方王翠英
方郁秀
方美佐
訴訟
代理人
陳佩琪
律師
鍾旺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江劉蜜等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