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陳建霖
林家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鴻運富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12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