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07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淳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3147元(計算至收狀前一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