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卓豪信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張彩潁、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佳家、柯門佑、陸藝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1,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