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謝孟庭
陳瓊雲
謝孟娟
謝豐全
謝佩蓉
上五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9,510元(計算式:1,329,902元×5=6,649,5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