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吳燕兒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俶鈞間請求返還
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
不動產價值(依原告提出之契約書上
所載該不動產之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46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