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林淑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水管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此部分訴之利益即係前開
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
惟查,原告未於訴狀陳明
系爭土地遭無權占用之面積若干,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