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張曜斌
被 告 川硯營造有限公司即頂坤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太穩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川硯營造有限公司即頂坤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萬1,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6,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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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開金額自調解 聲請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 翌日即民國114年12月5日(見本院114年度南司調字第321號卷內送達證書)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1月15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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