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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57,477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84,102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20,374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起訴時即民國115年9月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除載明幣別外,下同)32.025元,核定為7,057,477元(計算式:220,374×32.025≒7,057,477,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0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建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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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