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惠  
原      告  金豬禮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惠  
被      告  揚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所持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持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91號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核其上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均係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85,479元【計算式:本金4,000萬元+起訴前利息4,085,479元(計算式詳附表二)=44,085,4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8,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下同)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1
114年12月20日
4,000萬元
未載
115年1月14日
16%
附表二: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4,000萬元
115年1月14日
115年9月3日
16%
4,085,4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