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唐倚忠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靖云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依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0,92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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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國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71.22平方公尺×1/16=2,810,92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