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國
盧育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暨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
本件原告主張:緣被告黃國、盧育津(下稱被告黃國勲2人)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與原告約定保證就被告億祥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億祥公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暨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億祥公司各負全部清償之責任;
嗣被告億祥公司於同日向原告借貸1,0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
期間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118年12月26日止,自借款日起,每月1期,分60期,
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約定借款利率自借款日起,按訴外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
系爭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5%機動計息;嗣於系爭指標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復約定被告億祥公司對於原告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原告得主張被告億祥公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億祥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茲因被告億祥公司自114年7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債務之本金,原告主張上開借款債務於114年10月31日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債務應已全部到期;又經原告核算結果,被告億祥公司就上開借款債務,尚欠如聲明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
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影本3份、保證
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五、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億祥公司自114年7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債務之本金,原告主張上開借款債務於114年10月31日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債務應已全部到期;又經原告核算結果,被告億祥公司就上開借款債務,尚欠如聲明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已如前述,
揆諸前開規定,被告億祥公司自應清償上開借款債務尚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黃國勲2人為被告億祥公司積欠原告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亦應就被告億祥公司積欠之前開借款債務,與被告億祥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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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