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莊惠博
被 告 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莊惠博向本院起
訴之聲明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對於
被告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股東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公司應返還4%股權(即10萬股),及自民國87年5月5日起至股權返還之日止,歷年股利及年利率5%之利息,復請求被告公司應提供歷年財務401報表、股東會議紀錄、盈餘分配決議及股利計算等資料,
惟被告公司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即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