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園二十六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睿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91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5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