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韋亘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張春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7,2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建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