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勁華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030元(含所請求之本金2,364,832元、起訴前所生利息24,504元、4,69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