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國立臺灣文學館
代 表 人 陳瑩芳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胡樹愷
蔡明河
汪秀玉
黃一鳴
潘美珍
黃正男
葉慕帆
王薏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900元。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機車移除,並主張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11.5平方公尺(長4.6公尺,寬2.5公尺)。準此,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1,5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5平方公尺×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81,000元/㎡=9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1,900元,尚須補繳裁判費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52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