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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鄭瑞嘉  
訴訟代理人  杜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月31日宣判,惟因嗣後原告表示欲撤回本件訴訟,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