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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45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鄭瑞嘉 訴訟代理人 杜金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月31日宣判,惟因嗣後原告表示欲撤回本件訴訟,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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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