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51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雅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9,2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1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