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5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川宏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
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次按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者,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
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億川宏業有限公司(下稱億川公司)、被告戴曼玲、被告王慶瑞清償借款,
惟被告許蘊華已於起訴前113年2月8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被告戴曼玲既於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對被告戴曼玲之訴。至於原告對被告億川公司、王慶瑞起訴部分仍合法繫屬,另由本院審理中,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