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鴻宸工程有限公司
一、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 二、查
本件原告與
被告陳萱瑄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1000號),原告
起訴狀所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部分,並
非刑事判決認定有罪範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9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原告之訴中請求返還借款90萬元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