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林詩雯即詩柏爾藥妝生活館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53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