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溱君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徵
裁判費9,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