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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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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被      告  洪慶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洪慶山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7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⑴15萬元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
計算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15萬元
94年12月26日
104年8月31日
20%
29萬465.75元
2
利息
15萬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6月7日
15%
24萬2,260.27元
小計:53萬2,726.02元
⑵9萬7,504元
1
利息
9萬7,504元
95年6月23日
115年6月7日
15%
29萬1,910.95元
2
違約金
9萬7,504元
95年6月23日
95年12月22日
1.5%
733.28元
3
違約金
9萬7,504元
95年12月23日
115年6月7日
3%
5萬6,915.62元
小計:34萬9,559.85元
合計:112萬9,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