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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退還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凡禮國際產品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繼凡  
被      告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委託被告代付中國廠商工廠貨款,並將款項匯入被告公司銀行帳戶,工廠雖有收到貨款,但經中國警方以該款項為贓款予以扣押,致原告需另外付給工廠貨款始能出貨,造成原告損失,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退還貨款。經查,被告主事務所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且與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主事務所址相符,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