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6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林**等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具狀確認被告、
訴之聲明(併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
本件經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函覆
系爭不動產辦理
繼承登記資料已銷毀,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