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參照)。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34,12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7月13日止(見支付命令
聲請狀收狀日)之利息,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1,836,1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徵收
裁判費23,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