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025號
原 告 宏萬欣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
被告台灣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91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1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