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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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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59號
原      告  吳泰隆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祥根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朱祥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並被告人數,補足起訴狀繕本,以及完整記載補正後全體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朱祥根已於起訴前亡,此部分當事人即有疑義,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具狀補正朱祥根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並按被告人數,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