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三合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榮男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618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