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斌實業有限公司、王誠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7,800元【計算式:本金3,215,071元+起訴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32,72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9,174元外,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