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王伯群
被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潘明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219元(含本金15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416,21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464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