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
聲請對
被告均鴻工程有限公司等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8008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76,088元【計算式:1,868,000元+108,088元=1,976,088元(利息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666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尚應補繳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