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297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1,8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84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3,347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