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啓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詩雯即詩柏爾藥妝生活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934元,應繳
裁判費1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