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啓友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詩雯即詩柏爾藥妝生活館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12,1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