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劉清榮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360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5,153元+起訴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356,2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