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成億精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1,184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