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杜心巖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39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393元,並於115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補字卷第33頁)。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39頁至第47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