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對
被告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確認被告、請求金額。
理 由
一、原告民國115年7月24日準備㈢狀記載:全對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求償等語,但修正
訴之聲明又記載:被告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下同)1,549,200元;被告莊雅雲81,968元等語,原告應具狀確認
本案究竟以何人為被告?請求金額為何?
二、原告已繳納
裁判費為14,721元【
按訴訟標的金額1,124,200元】,本院待原告具狀確認被告、請求金額後,再裁定命補費,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