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蔡卜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912元,及其中85,056元,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則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8,017元【計算式:507,912元+105元=508,017元(利息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