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信詣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涂淑貞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8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憑(本院卷第169至171頁)。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可參(本院卷第173至177頁),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