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醋瑝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王兆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22,1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醋瑝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昭皇、王兆慶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醋瑝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10日邀同被告林昭皇、王兆慶擔任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立貸款總約定書(下稱
系爭契約)及借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
期間自114年3月12日起至117年3月12日止,共計3年,借款利率為自撥款日起
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2.26機動計息,並按月計付,且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於被告未按期清償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98【計算式:1.72+2.26=3.98】);另依系爭契約「壹、共通條款」第22條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利息外,逾期在6個內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
詎被告自115年1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上述借款之本息,經原告催討無效,
迄今尚積欠本金1,522,1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
三、被告醋瑝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昭皇、王兆慶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認定:
㈠原告
本件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表、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應繳利息查詢表、交易明細查詢表附卷
可參,本院綜合上述證據調查之結果,認為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主文第一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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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