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珺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筑均
被 告 顏靖凱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五行中關於「第一審
裁判費46,42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46,645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