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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翁淑蕊
被      告  珺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及後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筑均
被      告  顏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五行中關於「第一審裁判費46,42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46,645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