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書銘
蔡易高
蘇文斌律師
許慈恬律師
郭品德律師
以上原告與
被告禾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萬073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986元,尚不足新臺幣925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